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禁止学生参加任何宗教活动的规定(试 行)

作者: 时间:2013-03-22 点击数:

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

关于禁止学生参加任何宗教活动的规定

(试  行)

为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施,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,保持校园的政治稳定,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《关于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的意见》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民族、宗教、教育政策的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  第一条  学校是用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学生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、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阵地,任何宗教进入校园均是非法的。要坚决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,做到“六禁止”,即:“禁止宗教活动进校园、禁止宗教行为进校园、禁止宗教言论进校园、禁止宗教服饰进校园、禁止宗教思想进校园、禁止宗教信仰进校园”,依法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。

第二条  禁止学生在校园内任何区域张贴、悬挂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宣传品和宗教标志;禁止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,如:参加经文学校、唱诗班读诗诵经或封斋等具有宗教色彩的活动。

第三条  禁止学生佩戴宗教标志或穿着宗教色彩的服饰;禁止有上述穿戴者进入教室、图书馆及其它教学场所。上课期间,任课教师有权令有上述穿戴的学生进行整改;经教育不听者,教师有权责令其离开课堂并按旷课处理。

第四条  凡不遵守本规定,以任何方式参加宗教活动、佩戴宗教标志或穿着宗教色彩服饰的学生,将视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:

1.第一次发现,给予批评教育。

2.第二次发现,给予记过处分。

3.第三次发现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4.第四次发现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五条 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
1.歧视、排挤、孤立、威胁不参加宗教、迷信活动的学生。

2.组织策划或强迫他人从事宗教、迷信活动。

3.传播、散发宗教、迷信宣传品或物品。

4.参加非法宗教组织或自创宗教组织。

5.参加非法迷信组织或自创迷信组织。

6.组织宣传宗教教义、有神论思想或煽动宗教狂热。

第六条  凡经查实有违反本规定的在校学生,经教育停止活动的,可免于处分、以观后效;但取消该生当学期所有补助,当学期不得评优,不准担任学生干部。对于态度强硬、屡教不改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七条  凡学生党、团员笃信宗教、邪教和热衷于参加宗教、邪教活动者,一经发现和查实,除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外,对教育不改顽固坚持错误立场的,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籍、团籍处分。

第八条  自新生入校,即健全学生政审登记制度,在学生的学年鉴定中,如实填写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思想状况;对于毕业生,要建立毕业生政治思想鉴定制度;对于参与过各类宗教活动的学生,情节较轻、有改过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学生,要在其档案中如实纪录所犯错误、处理意见和转化情况。对在政审鉴定中弄虚作假没有如实反映情况的,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。

第九条  学院明确要求学管、教学、行政后勤系统紧密配合,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规定,反对宗教对教育的渗透和干预,保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。对于因管理教育不到位出现问题的单位和部门,不得评为文明单位,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。

第十条 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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